政策
GLOBALINK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GLOBALINK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2024年4月30日被更新的
通用条款和条件
- 适用范围
1.1. 这些条款适用于Globalink Logistics集团公司包括 Globalink Logistics DWC-LLC (阿联酋迪拜) 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Globalink Logistics Group SIA(Lativa)、KLN Globalink Logistics(Russia)Limited所提供的所有货运服务(无论以何种名称)。
1.2. 如果公司和客户已经签署了一份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代理服务通用条款和条件,那么服务应受该合同的管辖,在任何不一致的情况下,该合同应优先于这些交易条款和条件。只有当相关条款不在此类合同范围内时,这些交易条款和条件才应继续适用。
1.3. 损害赔偿和其他索赔: 本条款适用于因民法合同、民法、损害赔偿等要求而对本公司提出的任何诉讼。
- 定义
2.1. 服务, 货运代理服务:与货物运输、货运代理、储存、处理、包装以及相关的补充和咨询服务有关的任何服务(包括咨询等),包括分包商的选择、路线、海关和税务事项、货物报关、货物保险和收付。
2.2.“本公司” 指Globalink Logistics集团公司包括 Globalink Logistics DWC-LLC 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Globalink Logistics Group SIA(Latvia)、KLN Globalink Logistics(Russia)Limited。
2.3. “客户” 是指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与本公司订立的服务合同,或由于与此类服务相关的任何工作而拥有权利或义务的任何人,或对与任何此类合同或服务相关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占有权益的任何人。
2.4. “合同”是指本公司和客户就服务达成的合同、协议和任何其他书面协议。
2.5.“货物” 指所有为服务的目的而交付至本公司的任何种类货物,包括危险货物、特殊货物或 贵重物品。
2.6.“危险货物” 是指其储存、装卸或运输因其危险或危险或有毒性质而受到《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条例》、《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条例》(RID)特殊规定的货物。 、《欧洲危险货物国际公路运输协议》(ADR)和/或其他适用法律。 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性、氧化性、压缩或液化气体、易燃、易燃、有毒或放射性的货物。
2.7.“特殊货物” 是指任何易腐烂、温度、时间、光线和/或振动敏感、易碎、散装或非集装箱运输、受适用限制和约束的特殊大小尺寸或超重货物,或其他需要特殊操作条件、处理、护理和环境、运输前、运输中和运输后监测、检查和检查程序、指定或选定的特殊设备、搬运、积载、装卸、捆扎、包装、护送专家和其他特殊程序的货物、东西、用品、活的动物或植物。
2.8. “贵重物品” 是指包括金条、硬币、货币、流通票据、宝石、珠宝、古董、绘画、艺术品和类似物品。
2.9.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2.10.“书面”包括合同、委托书、电子邮件和以电子手段进行的信息和记录。
- 工作方法
本公司作为履约方或以其他身份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有关的所有方面,以及在任何条件下委托或委托分包商提供全部或部分货运代理服务的权利有选择和(或)更换所使用的方法、路线、伙伴、条件和程序(包括处理、在运输工具内、甲板上或甲板下堆放、储存和运输货物)的充分自由。
- 代理人或执行人
4.1当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由第三方(如,但不限于,承运人、仓库管理员、装卸工、港口当局以及其他货运代理和技术和咨询顾问)执行或将要执行时,公司仅作为客户的代理与客户签订合同,安排服务的全部或部分,除非公司向客户发出其自己的运输、存储或其他文件,证明其承担了主要承包商的角色。
4.2 在其他方面本公司将以主要承包商与客户签订合同。
- 工作人员和其他人的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雇员、代理人、分包商、参与运输代理过程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诉讼(因民事合同或损害而产生),但本公司和这些雇员、其他人的代理人的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公司服务规定的限额。
6。客户的义务
6.1. 客户必须向本公司提供有关货物性质、大小尺寸、重量、货物包装、数量、出发地和目的地、准备运输的日期,运输委托书中指出的货物申报价值的所有数据.
6.2. 客户必须通知本公司有关运输某种类型的货物的条件如危险、易碎、易燃、具有很高艺术价值的货物以及必须在特殊条件下进行运输的其他货物。如果客户未指明所运输货物的特殊属性并且未提供这些货物有关的特殊运输说明,则本公司不应由于未遵守这些货物的特殊运输条件及特殊性质对这些货物造成的损坏和损失而承担责任。
6.3. 客户必须向本公司提供货物的所有必要文件,以符合海关程序和其他手续,例如但不限于发票、许可证、合同、海关申报单,数量和质量证明。根据货物运输所在国家的法律提供进出口货物所需的许可,申报并获得官方许可。
6.4. 客户必须支付由于客户在运输委托书中提供的信息不正确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更高的费用或本公司产生的其他费用。
6.5 除非本公司根据这些条款承担责任,否则客户应赔偿本公司在履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本公司和/或其货运代理、订约承运人、承包商/分包商或代理人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如果其以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
6.6. 客户应就可能对其提出的任何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向本公司作出赔偿,并应提供公司在这方面可能要求的担保。
6.7. 客户未能及时交付:如果客户未能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本公司有权储存货物,风险和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7。本公司的义务
7.1. 本公司作为主要承包商时,根据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应对其为履行服务而聘请的第三方的行为和不作为负责,就像此类行为和不作为是本公司自己的行为和不作为一样, 但其权利、义务和责任应遵守适用于有关运输或服务方式的任何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包括任何强制性公约运输制度。
7.2. 当以非主要承包商身份行事时,本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在选择和指示与服务相关的任何第三方时尽职进行。
8.一般责任豁免
8.1.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不对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 i) 客户或货主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 ii) 遵守客户、货主或任何其他有权向本公司发出指示的人,
iii) 货物的包装或标签不充分,除非该服务由本公司 提供、
- iv) 客户、货主或任何代表他们的任何人对货物的处理、装载、堆放或卸载。
- v) 货物的固有缺陷、
- vi) 第2 款中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
vii) 本公司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及其后果。。
8.2. 根据第 8.1 款,本公司对上述一项或多项原因、事件或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本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根据本条件负责的原因、事件或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范围内。本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上述第 8.1 款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原因、事件或事故造成的,除非本公司证明在该案件的情况下,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上述第 8.1 款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原因、事件或事故造成的。 如果损害可归因于第 8.1 款 (iii) 至 (vi) 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原因、事件或发生,则应推定损害是这样造成的。 然而,客户有权证明损失或损坏实际上并非全部或部分由第 8.1 款列出的原因、事件或事故之一造成。
8.3. 对于货物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失或损害,无论如何造成,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法律责任
9.1. 除非合同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本公司只应对货物在以下情况下的损坏、损失、短缺或延误负责:
(a) 由本公司实际保管;
(b) 在其直接和实际控制下;和
(c) 损害、损失、短缺或延误是由于本公司或其员工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
9.2.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不对任何特殊、偶然、间接、后果性、惩罚性损失或损害或任何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利润、收入、业务、 或商誉),无论此类损失或损害是否是合理可预见的,是否因侵权或其他原因而产生,或者本公司是否实际上被告知此类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无论如何造成)。
9.3. 本公司对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责任规定如下:
9.3.1如果本公司和客户签署了包括但不限于通常适用于货运代理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的合同,则本公司的责任应根据该合同的条款进行限制,该合同的条款优先于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任何不一致的程度。仅当相关条款未包含在此类合同中时,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才继续适用。
9.3.2 如果服务须遵守国际运输公约或法定立法中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956 年 5 月 19 日的《国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公约》(CMR 公约)、1999 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999 年)、1929 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29 年)、 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统一规则》(CIM公约)、《国际铁路运输协定》(AIRT/SMGS)、1924 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以及 1968 年和 1979 年修订的《海牙-维斯比规则》,1936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用于往返美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则 本公司的责任应根据此类国际公约或法定立法规定的限额进行限制。
9.3.3 如果服务不受第 9.3.1 条规定的任何合同和/或第 9.3.2 条规定的国际运输公约或法定立法的约束,则 本公司的责任应限于实际丢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公斤毛重 2 特别提款权。
9.4 本公司因货物延误而引起的任何索赔的责任应限于 本公司就实际发生延误的货物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
9.5 本公司对因任何其他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的责任仅限于丢失、损坏或引起索赔的货物总重每公斤 2 SDR,或每次发生 10万美元, 以较低者为准。
- 索赔通知条款
客户就任何服务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赔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客户知道或应该知道任何据称引起此类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之日起 14 天内正式送交本公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索赔将被无条件拒绝,除非客户能够证明不可能遵守规定的时限,而且索赔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出的。
- 保险
11.1. 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指示,否则本公司不会办理任何货物或其他保险。 所有生效的保险均须遵守承保风险的保险公司保单的常规除外责任和条件。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没有义务对货物进行单独的投保,但可自行决定购买必要的保险。
11.2. 如果货物因运输而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或损坏,本公司应协助客户收集货物运输保险公司要求的文件。
11.3. 任何针对本公司的货物索赔都应得到第三方和独立的货物损坏调查报告的支持。
11.4. 如果客户通过其选择的保险公司为货物投保,他们应向本公司提供一份保险单副本,使本公司免受任何相关索赔,并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寻求索赔解决。
- 危险货物及特殊货物
12.1. 除非事先另有约定,如果货物是“危险品”或“特殊货物”或“贵重物品”,客户应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本公司。
12.2. 客户保证其已获得主管当局的所有必要和有效的许可、执照或批准,以执行此类货物的服务(包括运输和/或储存)。
12.3. 如果客户违反上述第12.1条及第12.2条,客户应对因货物造成的所有费用、损失或损害负责,并弥偿本公司因此引起的所有罚款、索赔、赔偿、开支及费用及其他责任,致使本公司免受损害。
12.4. 客户应确保危险货物和/或特殊货物和/或贵重物品的包装方式足以承受服务履行的要求,考虑到其性质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要求。
12.5. 危险货物和/或特殊货物和/或贵重物品应在包装和/或货物单元的外部进行适当标记和标签,表明任何此类危险货物和/或特殊货物和/或贵重物品的性质和特征,以便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或要求。
12.6. 客户应确保针对危险货物和/或特殊货物的处理和保管提供书面的特殊说明、强制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执照、许可证、批准、货物检验报告、材料安全数据表、危险货物声明。 (如适用)已在提交、处理、接收、装载、转移或储存截止日期之前至少一 (1) 个工作日被本公司收到,否则本公司或承运人可以拒绝委托和/或退货。
12.7. 对于因客户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引起和导致的危险品和/或特殊货物和/或贵重物品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坏,本公司概不负责。此外,客户应赔偿本公司因客户未能遵守此要求而产生的任何记录在案的损失、额外费用、罚款、罚金、关税、税款、滞期费、滞期费或费用。
12.8. 如果运输易腐、温控和其他特殊货物,由于跨境和过境点当局对货物进行检查、检查或没收,以及客户提供的货物许可文件缺失或不适当,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
- 代扣代缴款项等。
本公司有权扣留和收取应付给本公司的任何款项。
- 无抵消
应付给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均应支付,不得有任何减免、减少、延期、抵销或反诉。
- 障碍等
15.1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公司履行服务(无论是作为主要承包商还是其他方式)受到或可能受到非因任何过失或疏忽而引起的任何障碍或风险(包括货物状况)的影响本公司可以放弃与货物有关的运输或其他相关服务,并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在以下地点向客户提供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本公司可能认为安全、方便;交货即视为已完成,本公司对该等货物的责任即告终止。
15.2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都有权根据合同获得商定的报酬,客户应承担并支付因上述情况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 留置权
16.1 本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或保管的所有货物和文件拥有留置权,并留置客户在任何账户上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项。 留置权下扣留的任何货物应继续产生任何仓储费或其他费用。
16.2在向客户发出至少14 天(或对于易腐烂货物的情况下,在所有情况下合理可行的更短期限)书面通知后,本公司有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拥有留置权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并由客户承担费用,并将收益用于支付客户应收的任何款项。
- 运费到付及交货指示等。
17.1有关货物或文件的交付或发放的任何指示在本公司聘请第三方履行此类指示的情况下由本公司作为客户代理人接受,尽管本公司可能在交易中作为全部或部分主要承包商行事。
17.2在任何情况下,尽管本公司接受了客户向收货人或任何其他人收取某类款项的指示(该接受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但客户仍应对任何运费、到期账单、关税、费用或其他此类费用负责。
- 贿赂及贪污
本公司和客户应遵守现行反腐败法的要求, 并制定程序,防止其雇员或代表其提供服务的人违反反腐败法, 并保持记录和统计, 准确和详细地记录所进行的所有交易。
19.现行法例及争议
19.1. 如果本公司和客户已经签署了一份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代理服务通用的条款和条件,则该服务应受该合同的适用法律的管辖,在任何不一致的情况下,该法律应优先于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只有当相关条款不在此类合同范围内时,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才应继续适用。
19.2. 英国法律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LMAA).
19.2.1. 如果这与合同条款、适用法律和上述第 19.1 款不矛盾,则这些条款以及根据其开展的任何业务均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根据英国法律解释,并且根据该法律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均应由英国法律管辖。 提交根据仲裁程序开始之日适用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LMAA) 程序之一在伦敦进行仲裁:
19.2.2. 如果索赔人的索赔额不超过 400,000.00 美元,不包括利息(或各方根据下文第19.2.3.)款商定的其他数额),则应将争端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并应根据 LMAA 临时索赔程序进行仲裁;
19.2.3. 如果索赔人索赔的金额低于 10万美元(不包括利息(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金额)),则应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应按照 LMAA 小额索赔程序进行。
19.2.4. 在上述 LMAA 程序不适用的任何情况下,应根据仲裁程序开始之日现行的 LMAA 条款指定三名仲裁员。
19.2.5. 第 19.2 款的仲裁时效: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应免除所有责任,除非客户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事故发生后 9 个月内启动仲裁。
20.不可抗力
20.1. 如果本公司和客户因不可抗力事件(以下简称“不可抗力”)而导致全部或部分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本公司和客户应免除责任。
20.2. 不可抗力包括: 战争、 社会动乱、 暴乱、 内乱、 罢工、 闭厂、 停工或因任何原因限制劳动、自然灾害,包括风暴、地震、火山爆发、大风、泥石流、洪水、火灾、恶劣交通和气候条件、广泛转播的传染病和病毒、港口、铁路、机场和航空公司的关闭、边境关闭、提供相应货物运输的国家监管和行政当局通过的立法和规范性法案,阻碍了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拖延了承包商履行义务,如果这种拖延是由于上述情况造成的。
21.制裁条款
21.1. 双方承认,如果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涉及受军事行动或国际制裁影响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伊朗、阿富汗、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古巴、朝鲜和其他地区(“受影响服务”),则该等服务的保险范围不可用。考虑到上述情况,客户应放弃、免除和免除本公司、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理人和附属公司因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包括运输途中的货物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服务的延迟或未能履行)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和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代位索赔)。
21.2. 客户保证自己和货物不受任何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制裁或限制。客户保证货物不是两用货物,货物的出口、进口或过境不受任何国家或国际要求的限制或禁止。客户应对给本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害负责,并应使本公司不受因客户违反本条款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和法律诉讼(包括来自第三方的索赔)的损害。
21.3.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导致运输无法进行或货物未交付,客户承诺赔偿与退回货物相关的所有费用。